摘要
从失业保险到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出资责任,这个出资责任是就业保险走出财政依附性的力证。政府对就业保险的出资责任实质是政府自身承担担保责任、兜底责任、就业促进职能的应有之义,是政府赋予就业保险制度的额外职责。鉴于此,必须厘清政府"行政行为"与社会保险的"保险行为",确定政府出资的具体范围与额度,进而确定我国政府的出资责任与范围。
出处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72-77,共6页
Journal of Wuhan Business University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CLS[2017]D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