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疆是"一带一路"倡议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新疆小微企业的发展对实现"一带一路"倡议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新疆小微企业长期处于融资难的困境,已经不是市场自身调节作用所能解决的,融资难究其根本是市场失灵的外在表现。在经济法中,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无不与政府有关,实现有效调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确保经济安全都是经济法赋予国家、政府的职责与职权。在解决新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实现有效调制,就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从内外两个层面帮助新疆小微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稳步推进新疆经济大发展。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18年第1期33-38,共6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2017年度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项目(XJUFE2017K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