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执行中四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从鉴定理论与实践角度进行学术解读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在重新鉴定选择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问题上,提出依法依规的理解要求和执行的四条措施。对于新通则规定的"鉴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方法"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从国家标准化法的角度分析各自的含义、制定条件、适用范围以及据此出具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对于新通则中规定的《鉴定委托书》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委托者只能是办案机关;鉴定委托与受理是两道不同的法律程序,应分别由不同主体实施,两者只能在依法达成共识后,共同签订鉴定委托与受理书,单方面或者两方面各自签订鉴定委托书容易出现三个不当后果。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第4期71-74,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