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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多预缴税款申请退税能否加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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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情况如下:1-2季度各盈利200万元,已预缴纳所得税50万元;3-4季度各亏损80万元。2017年5月底,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全年应纳所得税60万元[(200+200-80-80)×25%],可退税40万元[50+50-60]。企业对此退税金额无异议。但是该企业的会计小刘要求税务机关对退税40万元加计利息,他认为从2016年三季度申报预缴时就该退还多缴税款.
作者 成卉
出处 《税收征纳》 2018年第5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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