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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法哲学思考——以大数据深度学习为考察重点 被引量:24

A Philosophic Though on the Law and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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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深度学习模式是近年人工智能获得飞速发展的重要模式,其在法律科技中也有相关的应用,并引发了部分法律人的担忧或欢迎。对这种模式在法律中的若干应用进行分析,发现其在现有应用中已经具有大数据的优势,获得不少认可;但也存在智能水平较低、事实认定方面的能力较弱等问题进行法哲学探讨,发现该模式存在对于社会信息收集不广、也不能符合司法能动主义创新要求的缺陷。同时,该模式不能够进行证据的充分质证、事实认定方面的认知能力不足;并在行为的正当性、决策中的潜意识或者非理性、综合性和未来发展、公法的社会性大问题等方面的考量不足。该模式能够协助法律人进行工作与研究,但不可能取代人类法律人。
作者 吴旭阳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8-26,共9页 Oriental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 2(美)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解兴权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14.
  • 3(日)棚濑孝雄原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29.

同被引文献288

引证文献24

二级引证文献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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