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条约特有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实现了知识产权执法由立法向司法的扩张,保护与安全标准实现了知识产权执法由合规性义务向勤勉义务的扩张。相比而言,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规则旨在治理国际知识产权执法秩序,投资条约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则旨在提供高水平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投资条约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标准,既不利于政府对外国投资的监管和规制,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在缔约中应该尽可能弱化保护型标准的作用而发挥治理型规则的功能。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61-168,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际投资仲裁庭的仲裁偏好及中国对策研究"(17CFX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