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助于统筹推进各协商渠道的协调发展,实现协商与决策的相互衔接,提高立法质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优势的具体体现。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主要有三种模式:人民政协直接对接人大或政府、人民政协通过同级党委为中介参与立法协商,以及政协委员以个人身份参与人大或政府的立法协商。分析人大与政协的关系,可以从基本性质、功能定位、制度安排、协商范围、协商类型五个方面来准确把握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性质和特征。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应遵循五项原则,即党的领导、站位准确、规范有序、发挥优势、积极有为全过程参与。
出处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79-186,共8页
Contemporary World and Socialism
基金
2015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5KDA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