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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不是权力集中的“超级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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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法高度重视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专设“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北京市一年多来的改革试点实践证明,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与纪委合署办公,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扩大,只意味着责任的加大,监委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监督下运行,监委绝不是权力集中的“超级机构”。没有增加新的权限。
作者 杨齐
机构地区 北京市纪委监委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8年第6期65-6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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