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是判断其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而责任能力的准确界定必须依赖于司法精神鉴定。刑法中人权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之间的矛盾和博弈,导致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鉴定的启动、重启和采纳规则被设置了缓冲地带。目前秩序维护机能的强势,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司法精神鉴定的启动、重启以及鉴定意见的采纳等规则的适用上,站在不利于被告人一方的立场。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在秩序和人权之间维持平衡,合理地启动、重启司法精神鉴定,科学地采纳鉴定意见。
出处
《法治研究》
2018年第2期150-160,共11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