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性众筹包括股权众筹以及收取利息的借贷众筹,其本质是证券发行。其"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给传统的证券监管带来了诸多挑战,如对传统发行方式界定、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众筹平台监管的挑战。同时投资性众筹依托互联网媒介的广泛传播性也带来了特有的法律风险。相应地,从发行方信息披露的适度豁免、众筹平台准入门槛的设定和"安全港"功能的强化以及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确立提出监管建议,并且呼吁积极推进《证券法》的修订,扩大证券概念,确立小额公开发行豁免制度,进行多层次法律框架的构建,以期对我国投资性众筹的监管有所裨益。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53-58,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有效监管研究"(16BFX133)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第二批)"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立法与国际治理对策研究"(15ZDB175)子项目"互联网金融涉众型风险的立法及国际治理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