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经千锤百炼方形成以投资仲裁为主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然而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之下,出现仲裁裁决不一致、忽略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现象,引发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当性危机。从国家遵从理论、比较公法方法两个角度来看,制度的明确性和一致性不足、功能价值基础错位是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出现正当性危机的两个原因。欧盟试图通过对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进行颠覆式改革,以常设投资法庭取代投资仲裁来应对危机。欧盟的改革举措以加强规则文本的确定性、规则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强化国家规制权、增强常设投资法庭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等方式追求投资争端解决结果的一致,将投资争端解决公法化。欧盟的改革措施追求一致性和明确性,嵌入适当的价值基础,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化解仲裁裁决不一致和东道国利益保护缺位的问题,重塑投资者和国家的信任,但仍具有正当性实现的隐患存在,这有待于欧盟在实践中做出进一步的回应。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59-170,共12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