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经贸委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场对此反应积极,当日沪市温和放量,沪指急升20点,以1531点报收。此前此后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定。
出处
《金融法苑》
2003年第3期62-66,共5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