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民意与刑事立法关系的良性互动,是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就二者的关系现状来看,网络民意与刑事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良互动现象。究其根源,在于网络民意监督权的越位干扰了刑事立法权的正当行使以及刑事立法对网络民意的过度回应。为实现网络民意与刑事立法的良性互动,立法者应在引导网络民众达成理性共识的前提下,以刑法与非正式规范、其他部门法的外部协调,及刑法内部逻辑自洽为限度,回应网络民意的立法诉求。
出处
《江汉学术》
2018年第2期71-76,共6页
JIANGHAN ACADEMIC
基金
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2016XZXS-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