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评价,应当以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为视角,分别从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和抵押权是否成立两个方面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评价。在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一般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并未成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后,如果预登记不能转化为本登记的,权利人从物权保护的路径寻求救济存在一定障碍,但可以抵押合同未得到实际履行为由而寻求合同救济,并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优先受偿权。主债权既存在抵押担保也存在其他保证担保的,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并不必然对其他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产生影响。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31期41-4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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