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此罪与彼罪问题,会因某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而引起,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原料和非食品原料的概念关系问题。"非食品原料"与狭义的食品添加剂之间是一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即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超限量"针对的是允许经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而"超范围"所针对的则是不允许经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作为非食品添加剂的"无根素"存在着"安全"和"低毒"的科学分歧,将使用"无根素"生产豆芽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相对稳妥。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23期10-12,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17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立项课题《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