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金融服务组织中,首席合规官的设立已成为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在国内的商业银行实践中存在一定差异。随着国际监管趋严,合规风险、合规管理和监管处罚愈加重要,从形势上促进境外商业银行更加重视合规管理的体系建设与合规官的机制安排。在国内现阶段,无论作为行业高管层任职管理的基本要求,还是作为行业合规专业性基本要求,抑或作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均未明确提出设立首席合规官。加之商业银行实践中多采取一把手负责制,统筹管理内控合规工作,因此国内的商业银行并不存在设立首席合规官的动力。尽管如此,通过境内外对比发现,首席合规官的设立在提升内控合规的专业性、确保内控合规的独立性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助于改变目前国内部分商业银行"重经营、轻管理"的现状。
出处
《西南金融》
2017年第11期59-64,共6页
Southwest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