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法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创设一套能够为潜在侵害人和受害人提供充分激励、促使潜在侵害人和受害人采取最优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从而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激励机制。预防性侵权责任和补偿性侵权责任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两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预防损害方面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发挥着不同的威慑效能,也存在着一定的立法不足。为了充分发挥有效预防的作用,应对预防性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补偿性侵权责任的过错及比较过错情形、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进行完善。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50-57,共8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