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溯本清源——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梳理
2012年之前,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处于空白状态。尽管有一些个人和组织层尝试提起。比如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北京大学的汪劲、甘培忠、贺卫方、王社坤等师生代表鱼类、松花江、太阳岛等生态系统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侵权诉讼。2011年,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就铬渣污染事件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获得受理。这些案件有力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但是此阶段属于“无法无据”的阶段。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14-19,共6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