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现行刑法在调控金融创新风险上,倾向于垄断的金融管理秩序,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忽视金融犯罪的二次违法特征,刑法过于前置;对金融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民间融资行为被机械入罪。在风险社会下,应坚守罪责刑法的理念,只有严重危及金融交易秩序的创新风险才能考虑刑法的介入;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应进行重新梳理与整合,从其牵涉范围上划分为金融交易秩序与金融管理秩序;前刑法手段应当成为规制金融创新风险的主导力量,刑法进行有效的补充与保障;对于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创新行为要进行实质化认定,合理限缩金融创新风险的入罪范围。
出处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42-46,共5页
Journal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金
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AHSKQ2014D02)
安徽财经大学重点科研项目(ACKY1613Z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