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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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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东京公约》、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学理认识,我国对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外籍航空器机长授权管辖下我国机场公安机关不能取得行政案件的个案管辖权,其并不具有接受管辖权的义务。《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降落地国对外籍航空器内行为具有管辖权,并鼓励其确立这种管辖权。《蒙特利尔议定书》将来生效及我国加入后,我国法律宜先对违法行为人或受害人是我国公民的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确立管辖权。
作者 黄全 王艺璇
机构地区 中国民航大学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40-46,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国民航局2016年"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项目"民航(机场)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PSB201683)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661.
  • 2张文显..法理学[M],2011.
  • 3刘方,单民,沈宏伟编著..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32.
  • 4赵劲松.1963年《东京公约》修订动向[J].中国民用航空,2013(9):71-72. 被引量:4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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