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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7条的机制缺失与救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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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救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的保险格式条款信息不对称,我国现行保险法明确对保险人课以说明义务。立法意在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推动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信息向投保人流动。但说明义务的规定缺失有效的实施机制,容易导致说明义务形式化,缔约环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未有效缓解。保险格式条款缔约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救济,思路上应从法律制度建构入手,路径上,应着眼于保障投保人缔约选择权,以保障投保人辨识和衡量保险格式条款所需要的时间和知识为方向。
作者 王海明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93-198,共6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中国保险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视野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化机制研究"项目 浙江省社科规划办"之江青年"社科规划课题项目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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