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的重要内容。立法法修改后,原49个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一举扩容到全国284个设区的市,力度不可谓不大。同时,立法法也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虽然原立法法对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设定了前置批准程序,但因为立法法修改后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内容及标准相较之前发生了明显变化,立足于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视角,结合当前的地方立法实践,对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无疑是有益的。在此,笔者谈一点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出处
《人大研究》
2017年第10期40-41,共2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