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孤儿作品版权使用问题在数字网络技术与新兴文化利用模式交互发展时期更加突出。在对孤儿作品"尽力查找"时应以使用人为查找主体而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为认定主体,并遵循相应的查找原则和查找路径;使用费可参照法定许可标准并酌情考量市场因素;此外,孤儿作品的利用应延及非数字化形式;救济规则的设计则需兼顾公平与效率。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72-75,共4页
Publishing Research
基金
2016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中的权益配置及制度优化:以视听表演产业为例"(项目编号:2016PY54)
2016年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中的利益博弈与制度安排:以视听表演产业为例"(合同编号KJ1600105)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XZYJS2015010)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