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化技术不断深化,信息安全中数据运行安全问题逐渐成为重灾区。然而,对于传统的信息安全防治体系,数据运行安全法律评价存在社会危害性难以预测,法律前瞻性存在疏漏;独立性法规有待明确;相关罪名设立混乱,保护客体区分缺略等问题。科学的数据运行安全立法保护应当在分析数据运行的技术属性基础上,从改良信息安全立法模式出发,细化涉及数据运行安全的各方面规定,完善数据运行安全配套法律,健全数据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形成统一完备的数据运行安全防治体系,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我国数据运行安全,进而实现大数据时代下信息网络的安全发展。
出处
《犯罪研究》
2017年第3期51-57,共7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首席专家:刘宪权教授)(14ZD B147)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