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夫妻债务立法存在体系混乱、标准不一等缺陷。《婚姻法》规定的用于共同生活标准与司法解释的时间标准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发生冲突。通过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以举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双方合意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该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承担更显公平。债权人须对构成表见代理的负债承担证明责任。婚姻共同体的形成与法定财产共有制使夫妻债务具有合伙债务的性质。在对外效果上,优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拥有代理权或代理表象的共同债务由双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构建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补偿机制以及赋予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配偶以追偿权。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与配偶方的利益,需要规定非常财产制从而达到婚内析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