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十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出处 《税收征纳》 2017年第5期32-32,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