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社会呈现高度的金融化、商事化、全球化、信息化,并且伦理道德出现下滑的趋势。因此,民法典的编纂首先要在道德下行的时代体现"匡扶人心"的社会价值,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利于社会回归"好的社会"。其次,要依据《宪法》来编纂民法典,从而更好地体现宪法精神,凸显"私法的宪法观",使法典编纂成为"落实宪法",展现公民参与的造法活动。而就民法典编纂的体例问题上,我国的商事立法一直沿用颁布单行法的方式,而从实践的意义来看,仅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单行法律不足以满足调整当今社会复杂的商事关系的需要,还需要制定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通则。若民法典的编纂忽略"商事活动的独特要求",将无法很好地回应社会关系全面商化的现代中国对于法律保障商事效率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