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争议的司法实践从未停息,立法尚未对其明确规定。商标反向混淆不同于传统的混淆模式,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问题更显棘手。如果仅依靠《商标法》判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就潜存忽略被侵权人潜在收益和侵权人投资资源折损等诸多风险。不妨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出发,结合利益平衡与冲突,利用商标许可、转让等方式避免直接判定侵权带来的系列社会损失,以期推进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认定制度的深度发展。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52-55,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运营商业化视阈下的发展权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15BFX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