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随后2014年一2017年连续4年中央1号文件都提到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工作。在这些政策的激励和合作社功能拓展的内生需求共同作用下,我国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产业发展的融资难题,有利于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有助于重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第5期36-36,共1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耦合产业发展的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运作机制及政策研究"(批准号:14BJY094)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