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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主体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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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在音乐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主体。在推定时,应注意从合法的音像制品出版物的界定、署名人的性质判断、多个署名人共存时的认定等三个方面对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进行合理判定。
作者
阳路
机构地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8期86-90,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音乐电视
电视作品
权利主体
推定
音像制品
人民法院
性质判断
著作权人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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