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以船舶为标的物的留置权及其受偿顺序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物权法未颁布实施前,船舶上仅可成立船舶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取消了对债权类型的限制,债权人(含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对已合法占有的动产均可享有留置权;第二百三十一条确立了商事留置权。
作者 杨世民
机构地区 宁波海事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7期83-87,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7

共引文献45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