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近以来,人的尊严被视为宪法的最高价值和根本原则,许多国家将其纳入宪法予以保障,但中文语境缺乏对其全面性与基础性的讨论。本文首先从人的尊严的思想脉络入手,对其从道德哲学转化为宪法基础原则的历程作出巡礼,指陈其与法律上人的形象变迁之关系;其次,就康德关于人的尊严的定义与具体内涵作出分析,通过探讨其与法治国、民主与宪法本质之间的关系,证成其为何成为宪法的最高价值;再次,依托相关立法最为典型的德国《基本法》,从规范意义上对人的尊严之内涵、性质等作出辨析,论证将其作为建构性实践原则的合理性与优越性;最后,秉持康德的理性观念,思考人的尊严之本土化,主张尊重多元价值,以交互主体性勾画出全新的基于共同体而来的宪法上人的形象,建构起基于交往理性的对话平台;以宪法基本精神为指导,经由基本权利之落实和个案之司法实践来界定与拓展人的尊严意涵,并建议将人的尊严明文入宪,构筑人的尊严保护的宪法依据。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第2期100-121,共22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16SFB2007)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