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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对信用社担保抵押贷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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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象州县农村信用社,为了保证贷款高效、安全运行,普遍采用担保或抵押办法,但由于信贷人员业务素质等原因,实施担保、抵押贷款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保证人不合法。有的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明确,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具备担保条件而充当保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形成无效担保。二是抵押物品不符合抵押条件或折价后不足以清偿所借贷款本息。三是担保的形式不合法。贷款到期,借款未能归还,向信用社申请延期。有的信用社在没有取得担保人同意的前提下,就给借款人办理延期手续。因为超过了原担保的时限,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导致担保合同对保证人无法律约束力,增加了贷款的风险程度。
作者 区邦禄
机构地区 象州县信用联社
出处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 1993年第6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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