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集体表决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组织进行了相关表述,明确提出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就有效地推进了日常生活实践中,检察院跨区域行驶自身应有的权力,有效破除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司法公正。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与跨行政区域相匹配的检察院工作机制以及内设机构,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7年第3期50-51,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