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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益广告不得少于媒体广告总量3%从2003年起,大众媒体的公益广告量不得低于商业广告量的3%。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1月29日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就"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发出的通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至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这个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出处 《声屏世界(广告人)》 2003年第3期80-82,共3页 Voice & Screen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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