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定位不清,导致监管规定与交易平台的业务边界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困惑,2011年国务院38号文认为该类平台回归现货。本文分析认为该类平台应当立足于现货基础之上,适当利用其金融功能,但应有别于期货交易,同时需要在电子化交易时代特点下对该平台的"现货交易"赋予新的意义,以使其在抑制投机的基础上发挥部分金融职能,坚持以实际交割和促进贸易发展的本质属性,才有利于理清监管规定思路和方向。
出处
《海南金融》
2017年第2期59-66,共8页
Hain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