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应当承担普遍服务义务,以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但是,邮政普遍服务存在低价格、高成本问题,除业务收入外,尚须建立成本补偿机制以确保邮政普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邮政行业的政企分开、开放竞争,传统以交叉补贴为基础的成本补偿难以维系。除税收优惠、其他支持措施外,邮政普遍服务尚须财政补贴予以成本补偿,但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应当从一般公共预算转变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出处
《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
2017年第3期41-44,共4页
Journal of Development & Refor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政府性基金治理困境的法治应对研究"(批准号:16BFX16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