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司法实践正在推行中的行刑改革新举措,需要法律监督配套制度的及时跟进,从而为其步入正常的运行轨道提供有力支持。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其监督权在可操作性、功能定位、监督形式、灵活运用、效力权威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带来了司法实践运转上的现实缺憾。与之相对应,我们应该从思想观念、内容细化、独立监督、方法创设、资源配置、权威确立和一体化监督格局等方面予以完善,加强检察监督机制的配套改革,为社区矫正步入良性轨道并发挥预期价值奠定基础。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43-151,共9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2016年重点课题"刑法修订中的政策导向与前置化倾向研究"(16SKGH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