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民事检察建议,指出被监督对象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的错误或违法情形并要求其自行纠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权力,是法律监督方式之一。民事检察建议应当定位为程序启动权,但非实体处分;具有强制性,但非命令;既能有效矫正监督,又避免越俎代庖。这一效力定位与检察权的程序性特点一致,符合法治国家权力相互制约的要求,符合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力的行宪规律。应当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启动调查核实、诉讼、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跟进监督等七项程序的配套法律规定,构建完整的效力实现机制。
出处
《法治社会》
2016年第5期104-110,共7页
Law-Base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