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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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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根据《通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出处 《商业会计》 2017年第3期5-5,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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