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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不宜机械适用连带债务清偿法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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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当主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法院要求主债务人作为第一顺位清偿责任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既符合借贷债务的清偿本旨,亦避免了后续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向主债务人追偿的繁琐,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作者 欧宏伟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35期99-103,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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