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业病诊断的目的之一是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获得工伤救治和经济补偿,劳鉴结论是明确救治和补偿标准的依据,劳鉴管理部门和专家掌握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鉴定标准》)衔接的能力,是科学、客观出具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保障。
出处
《中国工业医学杂志》
CAS
2016年第6期472-473,476,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Industrial Medicine
基金
2016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合作研究课题(JRSHZ-2016-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