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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台湾破产法的修改看经认可之台湾破产裁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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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地域效力的规定已经由属地主义修改为普及主义,正在起草中的我国台湾地区"债务清理法(草案)"也拟采普及主义,其中关于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效力的规定值得大陆借鉴。破产程序的认可不同于普通裁判的认可与执行,《认可规定》规定的效力机制不适用于破产裁定,需要明确经认可的台湾地区的破产程序效力原则上应以台湾地区"债务清理法"为依据,并对溯及力、实体法规则例外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 张自合
出处 《法治论坛》 2010年第4期68-79,共12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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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http ://www. fmprc, gov. cn/chn/wjb/zzjg/tyfls/wjzdtyflgz/zgywgdsfxzyflhz/t267989, htm, 访问日期2008年1月12日. 被引量:1
  • 2王慧.《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J].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6). 被引量:1

共引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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