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一法律规定在规范房屋登记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这条规定并没有对“涉及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效力进行规定。近些年来,城市商品房市场的实际情况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后往往是收房后一至两年后才取得房产证,而实践中这类未领取房产证的房屋在二手房交易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那么此类房屋能否转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力?这类交易能否办理公证?
出处
《中国公证》
2016年第10期63-65,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