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初统治者在蒙古地区以《盛京定例》《蒙古律书》作为刑事立法体系。至乾嘉时期,在刑部和理藩院共同推动下,《大清律例》中伦理化法律制度在蒙古土默特地区得以大量适用,弥补了《蒙古律例》伦理性立法缺陷。清政府的灵活性刑事司法适用政策,使得刑法边疆治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边疆区域刑事法秩序得以建立,土默特地区的族际关系达到一定程度融合和发展。
出处
《社会科学论坛》
CSSCI
2016年第10期86-91,共6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4年内蒙古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蒙古例"与清代边疆刑事治理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2014B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