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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此如何理解?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6年第20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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