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客观性证据是一种以实物证据为主的证据新分类,其外延要大于实物证据。在现行的证据审查模式中,依赖口供等主观性证据的倾向比较明显,相对于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在复述案件全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稳定性和可靠性较差,容易出现真伪难辨的情况。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是一项复杂的、对过去所发生事实的一种回溯性认识,其本身必然包含着人类认识的主观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证据审查模式的转型,即由以主观性证据为主的审查模式向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相统一的审查模式的转变,推动被告人由追诉客体向诉讼主体的转变,完善证据补强规则。
出处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70-76,共7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