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出台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关系,前者保护的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安全,而后者不仅保护网络安全,还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方面。"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关系体现在《刑法》有部分法条涉及网络安全,如侵犯个人信息和破坏计算机等具体罪名,"草案"也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制度,两者衔接良好。《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在个人信息保护。比较研究美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制定时间晚于美国,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相对较窄,美国网络立法具有进攻性的特点,我国重在防御。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重点和方向应当是明确网络安全概念内涵及外延,重视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制度,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年第5期63-70,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