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设立了投诉、控告申诉、上诉三种侵犯律师辩护权的救济机制,但这三种救济机制均存在明显缺陷,均无法对律师辩护权提供有效的救济。司法救济是一种最有效的救济机制,辩护权的重要性决定了我国应该建立侵犯律师辩护权的司法救济机制。当辩护权在审前程序中被侵犯时,允许立即向法院申请救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终止诉讼等程序性后果;在审判程序中侵犯辩护权的,则应建立一种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
出处
《法治研究》
2016年第5期64-73,共10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14JYB820061)
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15SFB5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