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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领域公知常识举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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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移动通信领域,申请人常常会对审查员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本文基于该领域技术发展迅速的特点,建议审查员在初次主张公知常识时应该进行初步检索并及时将可以作为举证或佐证的证据材料提供给申请人,以实现程序节约。
作者 胡锐先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9期181-182,18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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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5

  • 1耿博.论公知常识的举证[J].审查业务通信,2007,:10-12. 被引量:1
  • 2宋轶群.有关公知常识举证的讨论[J].审查业务通信,2007,:5-7. 被引量:1
  • 3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2005年,PARTC,II一2,4.1部分. 被引量:1
  • 4美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第2144.03节. 被引量:1
  • 5日本专利局“专利实用新型审查基准”,2006年,第1部分第1章. 被引量:1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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